警察使用刑求盤問嫌疑犯,但法律是堅決不允許刑求。在美國,警察不能不給嫌疑犯吃飯、喝水或 24小時不斷審問,這些都是違法的。破案不能使用刑求,民眾又知道自己有「美蘭達權利」,要怎麽破案呢?做律師之前,我有幫李昌鈺博士整理書籍,那時他經常給警察局或FBI講課,我就有機會接受了很多警察的培訓;後來,我參與了洛杉磯縣警察局顧問委員會,也接受了一些警察的培訓;很多華人警察朋友退休後,也都幫我做私家偵探,就更加了解警察辦案的方式。因此,我整理出警察躲開「美蘭達權利」來破案的十三招破案術。
1. 先斬後奏:先問話,不拘留。警察要逮捕人時才要告知「美蘭達警告」權利,如果警察先不逮捕,只是問話,就不需要告知這些權利。警察找人問話,是有備而來,如果先告知這些權利,反而被問人會什麽都不說;如果先問話,也許等說完了,就可以逮捕。
2.借刀殺人法。十多年前南加州,來自山東的女子紀然冰被殺,手臂上留有一個牙印,警察提取了DNA,發現這是紀然冰男友彭增吉原配林黎雲的DNA。警察逮捕了林黎雲,她在牢里什麽都不說,律師也跟她說保持沈默,警察沒辦法,就去跟彭增吉說懷疑他也是嫌疑犯,要想證明自己的清白,必須問清楚他太太事實的原委。彭增吉見到林黎雲問她為什麽要這麽做,林黎雲說已經容忍他包二奶,現在居然生了兒子想拿走她的家產,絕對不行。通過他們的對話,林黎雲的回答很容易被解釋有涉及動手殺了紀然冰。警察並沒有逼林黎雲承認,而是通過彭增吉的問話得到線索。
警察有時不自己出面,而找別人問話,例如找房東問房客,找老板問員工,再傳喚房東或老板出庭,他們不需要告知「美蘭達權利」,警察可以通過第三方的話來獲取線索。
此外,警察還會從監獄中收集嫌犯與親友的電話談話,監獄探訪時的對話,與監獄室友的談話中獲取到證據,其實監獄探訪的每一通電話都有被監聽,有時家人見到當事人後一直問事情的經過,其實都有錄音,都可以被作為呈堂證據。
3. 激將法:清白為什麽怕跟警察談?如果沒有做錯事為什麽要沈默,要找律師?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沒有錯就會解釋說很多,就越描越黑,言多必失,自己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4. 笑里藏刀法。兩個警察唱雙簧,一個表現得很兇,另一個態度卻很好。例如,華裔警察往往是扮好人或白臉,當事人往往誤以為華裔警察是華人同胞,會華人幫華人,華裔警察也清楚嫌犯的心理,順著他們的心理而扮作好人,放松當事人的警覺性來慢慢套話。結果這些證詞成為最致命的證詞。
5. 無中生有計。警察不能刑求當事人來獲取口供,卻會編造故事。他們會說有人證,有人看到當事人做了某事;有DNA的證明,發現了當事人的DNA;或有同謀的指證,或有錄像帶,說已經跟蹤當事人很久等。聽起來警察怎麽可以編造故事,但最高法院卻說沒有問題。所以,警察編造故事沒有違法。
6. 打草驚蛇法:逮捕家屬和子女。警察會跟當事人說懷疑他的家人也有涉案,會把他們都抓起來。希望當事人可以招供,否則會跟他一起坐牢,當事人一著急,不想連累家人,就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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