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今年2月25日下午,綿陽市遊仙區居民鄧女士到一家休閒會所打麻將,突發腦溢血昏迷,會所老闆得知情況後,先給鄧女士的弟弟打了電話,但直到一個小時後才撥打120。3月10日,鄧女士因搶救無效死亡。事後,鄧女士的家屬認為休閒會所在新冠疫情爆發期間,違反政府禁令開設麻將館,且在鄧女士暈倒後沒有第一時間撥打120,導致鄧女士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搶救,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會所擔責四成,共賠償30餘萬。近日,遊仙區法院作出判決,休閒會所在鄧女士發病時的救助過程中存在過錯,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鄧女士的死亡結果應承擔20%的損害責任,共計賠償15萬餘元。
50多歲的鄧女士是綿陽市遊仙區人,2月25日下午,她來到離家不遠的一處休閒會所打麻將。當天下午4時許,鄧女士突然昏迷,和鄧女士一起打麻將的人隨即將情況告訴了正在打麻將的休閒會所老闆。 這家休閒會所共有4名老闆,得知情況後,一人扶起了鄧女士,另外一人因認識鄧女士的弟弟鄧先生,於是電話通知了鄧先生。此時的鄧先生正在三台縣蘆溪鎮,於是緊急趕往鄧女士打麻將的休閒會所查看情況。當天下午5時左右,鄧先生到休閒會所查看情況後,隨即前往當地的衛生站請醫生,醫生到達現場後,初步判斷鄧女士是腦溢血,須送往醫院搶救。 當場撥打120急救電話的是會所另外一名老闆張先生,根據通話記錄單顯示,張先生撥打120急救電話的時間為2020年2月25日17時30分,急救中心於當日17時51分回撥了張先生的電話以確定病人的具體位置。
遺憾的是,3月10日,鄧女士因腦幹出血、高血壓等搶救無效死亡。鄧女士死亡後,其家屬將休閒會所的4名老闆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擔40%的責任,賠償30餘萬。 家屬稱,在新冠疫情爆發期間,各級政府明令禁止娛樂場所、麻將館營業的情況下,四人開設的休閒會所麻將館仍然在營業。而且,在鄧女士突發腦溢血昏迷後,現場一起打麻將的人和四名老闆因為害怕惹麻煩,未及時撥打120急救,而是四處聯繫鄧女士家屬,一個小時後在鄧女士弟弟的要求下才撥打120急救電話。因為四名老闆的拖延,導致鄧女士未及時得到有效搶救,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在庭審中,休閒會所的4名老闆辯稱,麻將館事發當天沒有營業而是準備營業,沒有人邀約鄧女士打麻將,是其自己到休閒會所。此外,4人辯稱,鄧女士發病時間是下午五點多,而且在鄧女士發病後的第一時間,一名老闆就去扶著鄧女士,同時另一人通知了鄧女士的弟弟鄧先生,老闆之一的張先生也在第一時間撥打了120。休閒會所的4名老闆均認為已經採取了措施,盡到了義務。 不過,針對鄧女士的發病時間,休閒會所的4名老闆在當地派出所錄筆錄時,均陳述為當天下午4點多發病,而且鄧女士的弟弟也是在4點多接到會所老闆的電話。
庭審中,休閒會所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成為了爭議的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述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了風險提示說明和防範、救助義務,該救助義務是法定的,不能轉移給他人,同時,該救助義務也不是無限的,只有在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才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定四名被告在救助過程中存在過錯,未盡到法定的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死者鄧女士的死亡結果應承擔20%的損害責任,共計賠償15萬餘元。同時,死者鄧女士本身患有高血壓,應遵醫囑按時服藥,避免進行易引發心腦血管疾病的活動,在疫情期間應遵守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規定,不應參與打麻將等人群聚集的活動,因此,死者鄧女士對自身的死亡結果負主要責任,應對損害結果承擔8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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