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報導)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在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與女記者在辦公室內發生性行為,遭到監察院彈劾,監委們毫無異議11票全數通過該案,監院新聞稿中更批丁「行為不檢,有辱官箴,嚴重傷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而監院報告中認定丁允恭有辱官箴最大的兩項理由,就是丁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以及對Y女持續的性騷擾。
在報告中寫道,丁允恭坦承「我在辦公室有發生性行為,這部分不符合社會期待,所以我請辭」、「我一個公務員在辦公室發生關係,我承認不應該」、「辦公桌上有過、職務宿舍有過」;因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該忠心努力,與第五條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等規定。
在性騷擾部分,監委調查報告指出,2017年2月間Y女已經北上工作另有男友而與丁允恭分手,但丁允恭坦承他有意在2017年2月27日在臉書上傳他與Y女兩人的合照,並相關媒體截圖報導,致媒體均知他跟Y女交往,也因此造成Y女後續工作困擾,丁允恭的行為造成Y女感受冒犯之情境,而同年4月,丁允恭已經結婚,卻仍未停止聯繫Y女,並要求Y女回心轉意,Y女男友更曾向丁當時的妻子反映,丁允恭也證實該投訴。
因此,監院報告認為,丁的行為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的性騷擾定義。
因此,報告最後強調,丁允恭違失情節重大,經提案彈劾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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