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報導)4年前任屏東市瑞光國小校長的王英明,為鼓勵學童爭取榮譽,替學校採購兩台夾娃娃機,被控涉貪遭起訴,學校家長會聲援指校長辦學認真,不可能為小錢貪污;不過校長的便宜行事,違反政府採購法,屏東地院認定其「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成立,判刑四年、褫奪公權兩年,並追徵犯罪所得1萬7000元,可上訴。
屏縣府當初核定議員建議款9萬5000元給該校辦理「2017年度改善教學環境設備─購買體育探索教學器材」採購案,王英明指示校方承辦人向洪姓運動器材業者採購夾娃娃機、紅白對抗足球台、聖火台及棒球九宮格等商品,洪男回報夾娃娃機很搶手,會晚到貨,王英明遂自行到夜市購買中古夾娃娃機,請洪姓業者開立3萬7000元單據核銷,被控違反採購程序。
屏東地院審理認定,王、洪二人詐取3萬70000元,洪再分兩次交付王1萬2000元及5000元,王犯罪所得為1萬7000元,洪犯罪所得2萬元;至於王購機花費的1萬元及洪男為該機台支出1萬3000元貼皮等費用,屬犯罪支出成本,不應扣除。
王應訊時強調,他到夜市買來兩台中古機,外觀須客製化,夾子要改成每夾必中,以發揮獎勵效用,這部分交洪男處理,洪也口頭同意變更採購契約;他除了自掏1萬元買機台,還有數千元用於維修等,3萬多元全用在夾娃娃機相關支出,他根本沒貪污。
法官不採其辯詞,認為他以不實憑證詐財,犯後飾詞狡辯,依此判刑;洪男因承認犯行及繳回犯罪所得,判刑2年、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
屏東縣府教育處表示,王英明已不擔任校長職務,目前是教師身分適用教師法,後續由學校召開教評會討論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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