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報導)司法院昨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有關辯護人可在羈押程序適當閱卷,即是「賴素如條款」,起因北市前議員賴素如在雙子星開發案中涉貪遭羈押,她不滿被押的原因,竟是檢方單方面向法官提供一份監聽譯文,她卻無法同步得知此證據,無法行使防禦權,後來她聲請釋憲,大法官認定現行規定違憲須修法。
應有權知聲押事由
賴女認為被告遭聲押時無法調閱檢方卷證,形同只能蒙著眼挨打不公平,聲請釋憲後,大法官去年四月做出七三七號解釋,指出羈押是在裁判確定前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偵查不公開不應妨礙正當法律程序,而《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訴訟權,被告與律師在羈押程序中,應有充分權利獲知聲押事由與證據,至於聲押時該如何開放閱卷,大法官認為應修法決定。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表示,羈押程序閱卷除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也參考德國的做法。但昨有檢察官批評,律師閱卷後若有不當使用,卻沒有刑責來約束,那麼「規定只是屁?」也有檢察官笑稱:「要律師閱卷後不洩密,應該很難吧?」司改會則認為,羈押程序閱卷,希望也能擴大到檢方偵查中也開放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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