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在里特豪斯對胡伯開槍後,現場第三名男子格羅斯克羅伊茨(Gaige Grosskreutz)從身上掏出自己的手槍,並對著里特豪斯舉起手槍,在雙方都舉槍的狀態下,里特豪斯先開槍,子彈打中格羅斯克羅伊茨的手臂,沒有造成致命傷。隨後里特豪斯朝警方所在地前進試圖自首,結束了他的義勇之旅。 一個少年在一個晚上導致二死一傷,令外界震驚的程度,甚至壓過了原本群眾示威的布雷克案。而弔詭的是,整起事件的死傷者,還包括殺人的里特豪斯在內四人,全是白人。 在當天晚上,里特豪斯雖然高舉雙手,朝著警方警戒線走去,但不僅沒有被以「現行犯」的身份逮捕,而是連了解案情,扣留盤查與身分登記也全無,直到第二天事件開始沸騰後,里特豪斯才再次主動自首投案,遭到逮捕。 全案主角里特豪斯被控2項殺人罪、1項蓄意殺人未遂、2項危害安全罪。原本還有兩項輕罪,分別是未滿18歲違法持有危險武器、還有未遵守州政府緊急命令的宵禁罪,被法官駁回。而前面的前五項重罪,則是經由陪審團在19日宣判「全數無罪」。 根據威斯康辛州法律,如果一個人出於必要理由,必須防止自己或他人遭受立即性的嚴重傷害或死亡,則可出於自衛反擊,就算殺傷對方也是「正當防衛」——此一原則也是美國非常著名的「堅守陣地法」或「不退讓法」原則。而里特豪斯案,與美國大多數州一樣,無須證明自己在基諾沙的每一次射擊都是出於自衛,而是檢方有舉證義務來駁斥他的聲明。 再者,「正當防衛」其中一個重要要件,就是當事人不能從事「可能激起他人攻擊的非法行為」。另外,如果有人已先表明要「主動退出衝突狀態」,那麼之前因為先挑釁對方而失去的自我防衛權益,就很有可能能重新獲得——也就是不退讓法裡的「退讓義務」(Duty to retreat),必須優先主動避險,但到「忍無可忍退無可退」的狀態下,就準以致命武力正當防衛。 因此,以上述這些條件來分析本案時,就牽涉到如何認定里特豪斯分別在第一、二位死者羅森鮑姆、胡伯,和傷者格羅斯克羅伊茨發生衝突前與過程中的各項細節。 很明顯地,里特豪斯在第一場衝突中,一開始是選擇逃開羅森鮑姆對他的攻擊,他試圖逃跑使其追趕。一位《每日電訊報》現場目擊的攝影師也證實了里特豪斯的說法,證明羅森鮑姆有衝向被告的事實,並伸手意圖搶他的槍。法醫也證實羅森鮑姆的手上有火藥殘留。因此毫無疑問地,里特豪斯在第一場衝突充足了正當防衛的要件。 而正也是因為陪審團們同意了第一場衝突的攻擊合理,因此在接下來,里特豪斯也有權出於自衛殺死追趕他的抗爭者胡伯和格羅斯克魯茨。這幾乎就是外界可以預見的必然結果,然而弔詭的是,若是上述邏輯成立,那依據現場抗爭包括胡伯和格羅斯克魯茨在內的抗爭者,在觀看到里特豪斯持槍殺死了一位沒有手持武器的民眾,那他們也能合理相信,自己的性命隨時有被侵害的可能,他們也有權力出於自衛殺死這位17歲的持槍少年。 於是全案在此一瞬間,似乎成了「西部片電影」槍手彼此正面迎擊,大家都是「正當防衛」,只是比誰的手速快、槍法準,能搶先發出致命一擊。事實上在與最後一位傷者格羅斯克魯茨與里特豪斯的相遇中,場景確實有點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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