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二十日報導)香港激進黨派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見圖)先前被區域法院裁定,發表煽動文字和其他11項罪名成立,法院今早判處他入獄40個月及罰款港幣5000元。
2020年9月初,當時身兼人民力量副主席的譚得志被警方國安處人員上門拘捕,罪名是涉嫌多次發表煽動文字,譚得志之後一直被扣押候審。
隨後被控於2020年1至7月期間,多次在街頭發表煽動言論,內容提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以及發布煽惑憎恨中國政府等言論,共計被控14項罪名。
3月初,法院裁定譚得志11項罪名成立,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及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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