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報導)曾發起遊行為基層消防員爭權益的前消防員徐國堯,8年前考績年度累積兩大過遭免職,徐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警察人員紀律要求較一般公務員高,違紀失職容忍度較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累積2大過免職規定具有公益性,24日判決合憲。
聆判後徐國堯失望地走出法庭,他受訪時說「我輸,不是我一個人輸」,全國的警消人員未來做事都可能畏首畏尾、如臨深淵薄冰,行政機關隨便可以懲處、免職。憲法法庭沒有還他公道,都幫行政機關講話,司法拋棄了自己的權力核心。
被稱為消防人員惡劣勞動環境吹哨者的徐國堯,因任職高雄市消防局期間,爭取工時發起遊行等,被認定言行不檢、請假虛偽等,遭記42支申誡,高雄市政府認為,徐在2014年考績,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消後,累積已達2大過,處分免職。
徐國堯不服,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2017年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受理後,因涉司法懲戒權爭議,並任大法官的司法院正副院長迴避,由審判長黃虹霞等13名大法官審理,經言詞辯論後,昨判決合憲。
憲法法庭指出,一般公務員考績年度累績2大過並不當然免職,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須免職,這是為了對違紀已達法定免職標準的警察及時予以汰除,以避免人民生命及身體、自由及社會秩序受到威脅與危害,是為追求重要公益。
憲法法庭認為,警察人員免職規定與《公務人員考績法》雖有差別,但其目的是為追求重要公益,且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之意旨沒牴觸。
有兩位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黃虹霞認為,如此規定侵害消防員的服公職權,牴觸比例原則,屬違憲;蔡明誠主張,本件判決在消防人員之較嚴重懲戒處分,將消防人員比照警察人員辦理,恐有率斷的疑慮,其說理恐有所缺憾之嫌。
另基隆林姓消防員因犯下刑案,年終考績得到丁等,被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他不服打起行政訴訟,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影響到行政、司法、考試三權的憲法權力聲請釋憲,但昨天憲法法庭也判決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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