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報導)駱姓美女獸醫被控偷吃蔡姓人夫還產下一女,駱女卻搬出大法官解釋,主張配偶權已不存在,且她在懷孕後才得知蔡男已婚,拒賠蔡妻10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通姦固然已經除罪,卻未否認配偶權的存在,另透過蔡男證詞可知,駱女明知自己是小三仍決定生下小孩,判應賠償蔡妻50萬元。
蔡妻透過律師表示,1996年結婚後育有兩子,丈夫蔡男因銷售醫療器材而結識駱女,駱女卻在明知蔡男已婚情況下,自2020年起與蔡男交往、上床,並產下一女,甚至要蔡男離婚,害她飽受身心煎熬,決定對駱女求償100萬元。
駱女拒賠,並搬出「釋字第791號」解釋,主張蔡妻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他方的特定權力,代表蔡妻的配偶權並不存在,況且,她是在懷孕後才得知蔡男已婚,除立刻斷絕往來,也要蔡男正視婚姻問題。
北院指出,大法官在2020年5月底做出第791號解釋(現已改為憲法法庭審理),固然認為通(相)姦行為已經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本應該信守的忠誠義務,但考量並未明顯損及公益,而宣告刑事通姦罪違憲,不再以刑事責任相繩。
但必須注意的是,「釋字第791號」的理由書也明示,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且配偶間應互相協力,以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顯見並未否認配偶權的存在,因此,如果有人侵害配偶權,要負起賠償責任。
北院也根據蔡男證詞得知,兩人從2020年初開始,發生20次以上性關係,而駱女在首次上床前一到兩個月,曾詢問蔡男婚姻狀況,蔡男也誠實告知已婚,可見駱女明知蔡男已有配偶,仍同意交往、發生性行為,並在懷孕後決定產下女兒。
北院因而不採信駱女自稱是「懷孕後才得知蔡男已婚」的說法,審酌她的最高學歷是碩士畢業,目前經營獸醫院,年收入約150萬元,判賠蔡妻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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