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去年發生行車糾紛,未報警處理,卻屢次向對方表示得以「開房間」抵付賠償金,遭移送懲戒。懲戒法院昨天判決陳男罰款3個月俸,約新台幣40多萬元。
懲戒法院一審昨天指出,案經監察院及法務部移送,併案審理後,合議庭審酌陳男行為成立性騷擾,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判決依現職月俸罰款3個月,約新台幣40多萬元,可上訴。
監察院移送指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於去年5月21日騎自行車在台北萬華被騎機車的女大生擦撞,索賠1000元,但對方身上只有300元,他改要求以「做愛」、「開房間」等方式抵付賠償金;陳立儒身為司法人員,在遭申訴人機車碰撞,且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情形下,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這起糾紛。
監察院表示,陳立儒向女大生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
經女大生向台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北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陳立儒在監察院調查時,坦承當天確有情緒性發言,並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形,
監察院認為,陳立儒除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外,並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且經媒體報導,嚴重傷害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監察院通過彈劾陳立儒,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也認定陳立儒行為失當,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職務法庭審酌陳檢過往職務評定均良好,偵辦案件有功,已取得女大生原諒、賠償、和解,從事公益捐款,人格圖像尚未達到不適任程度,判罰俸3個月,約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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