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二十八日電)雲南宣威市,58歲的劉某某載著妻子與2歲孫子騎電動自行車外出。在途經宣天板橋出口-雲峰機修坡(西邊立交橋橋下路口)時,與徐某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
事故導致劉某某當場死亡,乘坐電動自行車的孫子在搶救兩日後死亡,其妻子則至今仍在醫院救治。相關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徐某某承擔全部責任。而死者家屬反映,事發至今,有關這起交通死亡事故的相關賠償仍未有結果。
「我爸當場就死亡了,頭顱被壓。我兒子則是下半身全部壓斷。」劉某某的兒子吳先生(隨母姓)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這起事故使他失去了父親和兒子,母親仍在醫院裡救治,「肋骨斷了八根。」事發至今,有關這起事故的相關賠償仍未有結果。
據雲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顯示,徐某某在駕駛肇事車輛行至事故地點時觀察不足,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肇事,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是導致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發生的全部過錯,故根據相關規定,認定徐某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全部責任。
吳先生告訴記者稱,徐某某駕駛的車輛不僅沒有購買商業保險,甚至連交強險都已經到期。「肇事車司機的家屬目前只拿了6000元錢來交醫藥費,我們現在醫藥費還在欠著。我媽在宣威這邊的醫院裡還欠了5000多元醫藥費。」吳先生表示,他曾試圖聯繫肇事者所在的勞務公司,但「他們躲著不出面,不說對接」。
3月25日,重型自卸貨車司機徐某某的家屬表示,徐某某與雲南耀宇勞務有限公司簽訂了相關勞動合同,但肇事車輛是徐某某購買的二手車,一直沒有過戶。「他以前交過(交強險),只是過期了,過了二十多天、將近一個月。(商業險)也是過(期)了,全部都過期的。」徐某某家屬說,雲南耀宇勞務有限公司曾向他們表示,等法院判決,還會幫他們找一個律師。
吳先生認為,雲南耀宇勞務有限公司與司機徐某某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應當做出賠償,「已找了律師,下一步準備走司法程序。」3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多次致電涉事勞務公司,截至發稿均無人接聽。
「本事故中,徐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家屬可以要求徐某某賠償。」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佔向記者解讀道,徐某某與雲南耀宇勞務有限公司存有勞動關係,若事發時徐某某在執行工作任務,那麼根據《民法典》相關條例,死者家屬也可以要求相關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相關公司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徐某某追償。」
王英佔認為,若死者家屬無法及時獲得賠償,吳先生可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當然,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也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也向記者表示,在上述事件中,吳先生可以要求徐某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也可以要求警方對該事故進行進一步偵查,以確認是否應當追究肇事司機的刑事責任。
「如果雙方達不成賠償協議,吳先生可以提起相應民事訴訟,要求肇事司機在法律規定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至於肇事司機所在公司是否承擔責任,林小明律師表示需要明確肇事司機駕駛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也就是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從事公司相應的業務。此外,受害人家屬還可以要求車輛所有人也即原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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