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報導)為建置安全且友善的行人用路環境,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及地方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應要求限期改善,違者最高可罰15萬元。
許多民眾走在人行道上,會碰到電力配電箱、郵筒、消防栓等擋道無法通行,未來這類固定的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需協調合適地點遷移,若限期未改善,可處管理人或使用人等,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擅自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且未於期限內改善,可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
另為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地方政府應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進行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建置防護、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減速設施等方式。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中央正推動4年4百億元的「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昨天「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通過後,各機關、地方政府可依法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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