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報導)《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又有新後門!實施彈性工時的企業,在一例一休外,可能另有不用上班的「空班日」,勞動部昨證實已發函解釋,空班日不須比照休息日加碼以4小時為單位給加班費,遇國定假日也不用給補休。勞團批,勞動部一直鬆綁一例一休解釋,根本是幫僱主省錢。
《勞基法》原有3種彈性工時制,包括所有行業都可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使用的2周彈性工時,及特定行業則可實施4周或8周彈性工時。其中2周或4周彈性工時因可挪移單日工時,例如1周內讓勞工連上4天班各10小時後再連休3天,使勞工在一例一休外,還會多一天「空班日」。
加班非4小時計
現許多製造業生產線就採2周彈性工時,4周彈性工時則常見在超商、百貨等零售業員工,但官方未統計使用彈性工時人數。 勞動部昨指,有些地方政府或企業以為「空班日」就是「休息日」,現依法休息日加班費須以4小時為單位計算、僅加班1小時也須給4小時;休息日若遇國定假日也須另給補休1天。但上月底勞動部新函釋,空班日只要依過往作法處理,不須比照新法的「休息日」計算。
方便僱主省錢
例如,一名月薪3.6萬元的勞工,若空班日加班5小時,只須給5小時加班費,意即依法在前2小時給1又1/3倍、第3小時起給1又2/3倍,共1150元;但若他是在休息日加班5小時,則須給8小時加班費達1900元。 勞動部官員說,空班日規定在一例一休實施前就已解釋、非新解;空班日遇國定假日,因國定假日是「免除當天工作義務」,若某勞工當天空班,本就不用上班,故僱主不必再給補假,但企業排班前應先指定哪一天是空班日、哪天是休息日、哪天是例假,不可任意挪移。 勞工林先生說,公司用彈性工時排班讓勞工做2休2,休假天數比1例1休多,但若須加班時,根本不知加班費怎麼算,政府把制度弄太複雜,只是方便僱主偷勞工加班費。
建議比照休息日
不具名製造業人資主管說,空班日的工資和工時都已挪到其他天去,性質和休息日不同,勞動部解釋合理。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說,空班日應比照休息日,遇到國定假日給補休,否則企業若都把空班日排在國定假日,適用彈性工時的勞工就很虧。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邱駿彥認為,從法令上看,空班日加班照一般情況發加班費合理,但勞資雙方要事先約定彈性工時內容,勞工也要組工會保權益,避免僱主濫用空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