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繼續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經過討論後,二讀通過,公務員在職死亡的撫卹原因,若是病故或意外死亡、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都納入,至於自殺則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不過必須是因病或因財務、家庭等因素自行結束生命。但條文中也加入但書,若是因公務犯罪,在犯罪經判刑確定後,在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此外,上午也二讀通過,遺屬請領年金的資格,公務員遺族只要婚姻關係在退休公務員亡故時累積存續10年以上,配偶年滿55歲,就能按照退休者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的1/2,或兼領月退休金的1/2,改領遺屬年金。但若領有其他年金者,只能擇一領取。
現行法律規定,領取退休金的軍公教人員若是死亡,其未再婚配偶可領取1/2的遺屬年金,至於領取的條件,是婚姻已存續2年以上、年滿55歲,但為避免所謂的「粉紅收屍隊」情況再發生,因此在此次年金改革中修法。
此外,二讀條文明定,未成年子女遺屬年金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的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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