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二十日電)罹癌男子黃俊華不滿馬姓女友提分手,前年11月在屏東對下班回家的馬女潑汽油點火,女方90%燒燙傷送醫不治,一審依殺人罪判黃無期徒刑,高雄高分院審酌黃男犯後深感悔意,且願與家屬和解,二審仍判無期,可上訴。
馬女與42歲黃男交往4年,2015年11月15日認為男方游手好閒搬離同居處,幾天後再跟黃男提分手,男方雖提復合但不被接受,因而懷疑女方另結新歡,同年11月29日到加油站購買約4.33公升汽油,晚間開車到馬女住處埋伏。當晚10時許,馬女騎機車回家,人還坐在車上未熄火,提著汽油的黃男立即從她右後方約3公尺處潑汽油,隨後以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將火團丟向女方後駕車逃逸,馬女弟弟聽見機車聲本想替姊姊開門,卻目擊姊姊遭火吻,送醫於隔天不治。
二審法官認為,黃男無前科,非慣於使用暴力之人,犯後並坦承犯行、深感懊悔,另審理期間數度與家屬談和解,良心非完全泯滅,審酌其惡性並不是任意殺害無關之人進而造成社會恐慌,因無判死必要,仍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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